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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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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