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7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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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7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5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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