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金正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