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金正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