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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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甲○○
號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