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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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岱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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