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吳世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5
月9日南市警三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5月5日3時36分。
㈡地點:臺南市○○區○○里○○○街○○○巷○○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對依法職務中之公務人員,以不當言
詞相加警方。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世華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郭啟秀 調查筆錄1份。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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