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李吉雄
       李嘉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燕山 間土地租金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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