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林家毅
被   告  魏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