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震南
江俊億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3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13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