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摺明細一份、2004台灣花卉博覽會「 花田囍 事.幸福婚嫁」報名回覆通知一件(以上均影本)、 員林鎮 三橋里里長證明書一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