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93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怡穎

被告 陳繼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82元,及其中新臺幣54,946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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