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282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因97年度基小字第2824號請求給付水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