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恆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恆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8日│106年5月18日22時許為│106年4月16日││││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674號│字第6417號│字第1737號│├───┬────┼──────────┼──────────┼──────────┤││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25│106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2月27日│├───┼────┼──────────┼──────────┼──────────┤││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25│107年度台上字第867號│││││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否││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助│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助│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0號(宜蘭地檢│字第201號(新北地檢│字第27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0號)│107年度執字第4111號│107年度執字第2624號││││)│)│└────────┴──────────┴──────────┴──────────┘┌────────┬──────────┬──────────┬──────────┐│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7月27日│106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73號│字第1610號│第5742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4號(│││││聲請書漏繕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107年度上訴字第1018│107年度訴字第4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7月10日│108年7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40│107年度上訴字第1018│107年度訴字第464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7日│108年4月16日│108年8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90號│第1511號│第3005號││││├──────────┤││││編號6-7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42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4號(│││││聲請書漏繕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5號││││├──────────┤││││編號6-7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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