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劉文灝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晚間7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因細故與告訴人 白少凌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白少凌,致白少凌受有頭部外傷、頸部多處瘀紅、擦傷等傷害。嗣警員 林世廉黃郁傑 據報到場處理,被告明知身著制服之警員黃郁傑係到場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另基於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在上址處所,徒手毆打員警黃郁傑,致員警黃郁傑受有頭部、右手鈍傷等傷害,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員警黃郁傑執行職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文灝業經戶政機關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註記死亡,此有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慧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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