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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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1條第8項業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同日復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上開條文並均自公布日施行,即均已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準此,數罪併罰,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99年7月15日│99年8月1日至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26號│第18382號│第278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99年度中簡字第2177│99年度訴字第361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8││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9日│100年1月14日│101年12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程序駁回)│││確├──────┼─────────┼─────────┼─────────┤│定││99年度中簡字第2177│99年度訴字第361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8││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9日│100年6月8日│101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緝字第277號│更緝字第277號│字第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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