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 黃秀美
董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855元│103年8月25日起至│百分之4.7│103年9月2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57,144元│103年7月25日起至│百分之4.7│103年8月2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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