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92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VILLAPEZMARIACARENPRADILLA(中譯: 凱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聖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由相對人VILLAPEZMARIACARENPRADILLA(中譯:凱倫)負擔程序費用?(逾期未表明,即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