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克臻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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