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陳瀅珊 被告好食圓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被告 王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美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美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