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宏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宏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期滿,惟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6368公克,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8710公克,淨重0.6370公克,驗餘淨重0.6368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90號),經送鑑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卷第187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連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宜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