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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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高全德 被告 張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高全德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霖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