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萬能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上榮科技有│第一商業銀│94年11月25日│72,000元│0000000││││限公司黃隆│行股份有限│││││││發│公司三重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