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文賢┌───────────────────────────────────────────────┐│本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新暢國際有││94年10月13日│94年11月30日│267,353元│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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