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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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
346號被告 陳開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鑑定書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係仿製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4月2日刑鑑字第0930069291號槍彈鑑定書附卷足稽。而該案即被告陳開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因認上述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款、第5條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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