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前列七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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