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前列七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辛○○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