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告 林坤用 被告 林宏哲 被告 蔣家惠 被告 江國倫 被告 余順利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