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433號聲請人 黃貴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炤鑫 、 陳采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姓名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補正對相對人之聲請金額各為何?(本票共同簽發只有1紙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