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訴訟代理人 謝錦鐘
李欣倫 律師被告麗園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之第二項記載,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記載第二項移往第三項,原主文記載第三項移往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中第二項,漏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有顯然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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