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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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江麗真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被告 葉秋珍
羅黃秀英 羅文良 羅文隆 羅秋嬌 羅秋蕉 羅鳳 美羅鳳停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等9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本件原告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62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76元×面積1,251平方公尺×4%×7=26,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6,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