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傅芍強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4年11月27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8元、提撥勞工退休金1,584元至個人專戶、給付薪資差額73萬7,
280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三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自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2萬8元及按月提繳1,584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自104年11月27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38年又6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960元(計算式:20,008×12×10=2,400,960)。另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例假日工資、超時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等計73萬7,280元及其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3萬7,2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叁佰壹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2,400,960+737,280=3,138,2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零肆拾叁元(計算式:32,086÷2=16,0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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