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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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
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758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5月9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2支,均係供犯罪所用與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為被告所有,亦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