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191號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及第五項第三行關於「6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9行及第五項第3行關於「600元」之記載,顯然係「900元」之誤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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