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94號聲請人甲○○
之7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復華銀行中壢分行│95年3月31日│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