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松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7,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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