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鴻樺于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被告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