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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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吳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