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交保,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未將被告聲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