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