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