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0號4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944號、98年度執聲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2次,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40日及3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