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8年度執聲字第3958號、98年度執字第1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六二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四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四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序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