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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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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