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1494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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