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鄭光婷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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