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