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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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聲請人 彭耀華 即原告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均無脫漏。從而,本件聲請人於106年1月3日、2月10日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幸怡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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