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核查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