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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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21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文鐘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
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
傷,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再按被告於肇事後,並未離開現場,且在據
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
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
稽,被告之行為合於法定自首之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因被告同時有2種以上刑之加重、減輕情
形,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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