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沈坤郁
相 對 人 沈OO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坤郁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
訴: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吳綉緘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以被繼承人 吳秀緘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以「全體
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如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
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
事項聲明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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