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明性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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